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裣安置协议。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裣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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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遇到拆迁行为可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针对不同的事由,被拆迁人作为原告的,可以采取起诉手段,运用法律的武器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拆迁人作为原告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或强制执行。
遇到这类纠纷,家属间可以先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再到法院起诉。有安置房分割协议的,法院会以协议为基础,综合考虑相关因素做出判决。对安置房的分割比例事先没有做约定的,法院会依据拆迁时的补偿人数和补偿方式,结合被安置人的现实居住情况等对安置房进行分割。需要注意的是,婚前一方的个人财产,夫妻双方婚后对房屋没有过任何添附行为,拆迁时也没有补偿过任何差价,且登记在一方名下,此种情况下获得的拆迁安置房只是婚前个人财产形式的一种转化,该拆迁安置房应该是个人财产,不应被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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