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拆迁决定或者
拆迁补偿安置裁决不服提起的诉讼,在性质上属于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行政案件受理。
2、对于当事人达不成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向人民法院
提起民事诉讼后,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向有关行政部门
申请行政裁决。
3、当事人之间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
一方不履行协议或者履行协议不适当的,当事人依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4、对于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未经行政裁决,而强行将被拆迁人的房屋拆除的,当事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