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贷款已被设抵押物的执行;2、作为债权人工程款没有得执行;3,与朋友这间有债务关系,与贷款设同一抵押物。目前纠结的问题:贷款行申执,由于抵押物拍卖交土地增值税,在优先受偿债权后。即朋友的债权后,不足偿还贷款。申执得不到预期的效果。房屋的拍卖对债权人来讲不是最佳的选择。这样会为你争取一个协商的机会。或许是好事情。你可以与贷款行协商选择更好的还债办法。我想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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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抵押权以登记为取得条件。一般情况下,房产买卖不影响有效的抵押权的实现。抵押权人可以选择如下途径维权: 1、正常行使抵押权; 2、协商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或提供其它担保; 3、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4、因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或者其他可归责于抵押人自身的原因,导致不能办理抵押登记,债权人有权请求抵押人在约定的担保范围内承担责任。但是不得超过抵押权能够设立时,抵押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
房地产纠纷是一种较为普遍的民事纠纷,它是指关于房屋和土地的权益争议。一旦发生房地产纠纷,公民可以选择以下三种途径予以解决: (1)调解。即在第三者的主持下,纠纷当事人经过自愿协商,排除争端,达成和解。我国在基层群众性组织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都设立了人民调解委员会,专门进行民间纠纷调解,包括房地产纠纷的调解。 (2)仲裁。房地产纠纷发生后,公民可以提请仲裁机关居中判明事实,分清责任,依法作出裁决。仲裁是一种准司法活动,其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执行。 (3)诉讼。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解决房地产纠纷。同时,需要注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诉讼时效的限制,一般情况下,因房产纠纷引起的诉讼,其诉讼时效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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