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二股东共同出资,设立有限公司,二人之间同为股东,不是民间借贷关系,A股东以民间借贷方式起诉,注定要败诉的。另外依据公司法规定,B股东可以对A股东出资违约提出违约之诉,要求A足额缴纳出资并承担违约责任。如此公司名誉可以挽回。法律规定附后。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公司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一次缴纳的,应即缴纳全部出资;分期缴纳的,应即缴纳首期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发起人不依照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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