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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知道”侵权的认定问题

2020-10-22 19:3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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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0-10-22 回复

专业分析:

目前,互联网行业已经进入了内容、社区和商务高度结合的形态。在这种背景下,如何认定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知道”,需要更加慎重。如果司法裁判中认定的标准过严,会造成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责任过重,可能会使网络服务提供者自我审查过严,经营负担加大,进而影响合法信息的自由传播,不利于互联网的发展。如果司法裁判中的标准过宽,则会导致网络服务提供者怠于履行必要的注意义务,放纵甚至主动实施侵权行为。 《规定》第9条在兼顾两者的前提下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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