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主体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本文认为,可以从提供网络服务和利用网络提供公共服务这两个角度把握“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范围。具体而言,提供下列服务的主体,应当认定为“网络服务提供者”:(1)网络接入服务、信息服务、数据中心服务、网络加速服务、上网服务、应用服务、域名服务等网络接入、存储、传输、应用服务;(2)利用信息网络提供的政务、金融、通信、交通、民航、教育、医疗、能源等公共服务。 从实践来看,网络服务提供者往往在各地设立分支机构和内部设立内设机构、部门。例如,某运营商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其在各地都有分支机构,但只有各省分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市级和县级分支机构未必具有法人资格。对于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特别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主体)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行为,实践中如何进行责令改正、以及如何追究刑事责任,存在不同认识。 本文认为,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可以成为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义务管理罪的主体。主要考虑如下:第一,如果认为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则意味着实践中进行责令改正,须向单位进行责令改正。如对某运营商省公司的责令改正文书须向总公司作出,不具有可操作性。第二,对于单位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实施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犯罪,根据罪责自负原则,不宜由单位承担刑事责任,故应当将单位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作为刑事责任追究的对象。
针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范围都包括了哪些呢?,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所有网络游戏企业仅可在周 五、周 六、周日和法定节假日每日20时至21时向未成年人提供1小时服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未实名注册和登录的用户提供游戏服务等。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于物业管理服务范围包括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