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情形下,即使由于劳动者的单方面原因解除老动合同,用人单位仍应当向其支付符合法律要求的经济补偿金: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劳动者因此解除劳动合同劳的; (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因此解除合同的; (3)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因此解除合同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劳动者因此解除合同的; (5)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劳动者因此解除合同的; (6)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劳动者因此解除合同的; (7)因用人单位过错,致使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导致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 (8)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劳动者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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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个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一般是不需要赔偿的,但是如果劳动者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是需要支付补偿金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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