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违反国家规定,寄递禁止寄递的物品,或者未按规定寄递限制寄递的物品;(二)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快递企业或者用户的合法权益;(三)冒用他人名称、商标标识和企业标识,扰乱市场经营秩序;(四)私自开拆、隐匿、毁弃、扣留、盗窃用户快件;(五)违法泄露在从事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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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权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业秘密;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取得的商业秘密;违反保密义务或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取得、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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