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千问题的解释》中“关于定金部分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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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违约责任的确定是不履行合同或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情形。《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定金合同的违约责任是: 1、订约定金。担保的订约行为没有发生时,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当事人就要实施定金处罚; 2、成约定金; 3、解约定金; 4、违约定金,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回收。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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