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令第590号,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开发商不能参与房屋征收拆迁工作。房屋征收拆迁的实施主体是市县级的人们政府。 根据住建部《关于推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第三条只规定,征收方应当提供,公布下列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 (一)房屋征收补偿法规政策; (二)房屋征收决定; (三)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四)房屋征收补助、奖励政策和标准; (五)征收范围内房屋的调查结果; (六)被征收房屋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 (七)被征收房屋分户补偿情况。 上述第(一)项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布。第(二)至(四)项事项应当在征收范围内公布。第(五)至(七)项事项应当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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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报告是拆迁补偿协商的参考。当协商不成时,经拆迁当事人申请,拆迁管理部门可以作出裁决,但是,要明确,评估报告在裁决中仅为证据,没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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