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是指按照正常程序建设单位尚未出售或尚未通知业主收房,或由于商品房出售人原因致使房屋未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等情况下,因买受人并未购买或(非自身原因所致)未收房而并未享受物业服务,故在此前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但这并不意味着买受人可以利用这样的规定而故意拖延收房。一般情况下,若买受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收房的,以出卖人书面通知收房的日期为房屋交付日,此后物业服务费由买受人承担,相关风险也转由买受人承担。新版的《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第十二条对买受人原因导致房屋未能按期交付的,还可约定买受人的违约责任。故,买受人万不可以为只要拖延收房就可迟交物业费。
针对开发商逾期收房怎么办开发商如何拒收房款,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开发商逾期交房业主可以送达催告通知书,要求开发商尽快交房并赔偿超出日期的损失;催告后三个月仍未交房且不能给出正当理由的,业主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开发商退还已付房款及利息,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开发商逾期交付房屋首先可以先与其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调解或向法院起诉。法院会根据买方所遭受的实际损失要求卖方进行赔偿,承担责任相应的违约责任。如果开发商一直不交付房屋导致买房人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是可以请求解除合同的。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