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试用期辞退有否补偿的问题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其中并没有包括试用期内解除合同的情形,因此没过试用期是不能要求补偿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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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拒不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辞退,不签劳动合同属于违反劳动纪律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不可以随时无原因地辞退劳动者,试用期应当被纳入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即便未签订合同,若要辞退也必须按照合法程序进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限内只有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后才可以单方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而非随意提出一个理由即可提出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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