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对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有哪些规定?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上海市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并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以按规定领取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本市户籍公民,按下列规定领取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一)按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在按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规定计发养老待遇后,再给予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即原计划生育一次性补充养老金)2300元。(二)不符合前项规定的人员,女年满55周岁或者男年满60周岁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政府给予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施行前办理结婚登记且婚后未生育又未收养子女的本市户籍公民,按下列规定领取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一)按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在按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规定计发养老待遇后,再给予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即原计划生育一次性补充养老金)4600元。(二)不符合前项规定的人员,女年满55周岁或者男年满60周岁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政府给予不少于2000元的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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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独生子女父母年老时的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标准 1.领取条件:有《光荣证》的公民;女年满55周岁或者男年满60周岁。 2.领取标准:5000元。 二、婚后无子女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标 1.领取条件:2004年4月15日以前办理结婚登记且婚后未生育又未收养子女的公民;女年满55周岁或者男年满60周岁。 2.领取标准: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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