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于7月1日正式实施。《若干规定》对有关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政策进行了归并、完善和细化。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有关负责人表示,《若干规定》鼓励晚婚晚育,但不提倡“丁克家庭”。根据规定,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初次结婚的晚婚公民,在国家规定的3天婚假基础上,增加晚婚假7天。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24周岁以上初次生育的晚育妇女,在90天产假基础上,增加晚育假30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3天。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并参加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给予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2300元。未参加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女年满55周岁或者男年满60周岁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政府给予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作为一项过渡性措施,《若干规定》对《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前办理结婚且未生育和领养子女的公民给予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但《条例》实施后登记结婚的“丁克”夫妻则不享受上述奖励。据介绍,上海绝大多数家庭均实施晚婚晚育。24—29岁是女性比较适宜的生育年龄段,在这一年龄段生育孩子,可减少出生缺陷发生的概率,鼓励晚婚晚育对提高人口素质起到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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