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损失费法律上定义为精神损害抚慰金。精神损害赔偿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 (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 (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 (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 第十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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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赔偿范围,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法院应依法予以受理: (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2)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3)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有关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的法律文件,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一般不少于一千元;数额在一千元以上的,以千为计数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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