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的范围主要包括幼儿园、学校未成年学生等教育机构。无论是公立还是私立的中、小学校或幼儿园,对在校未成年学生均负有教育、保护义务,是发生校园事故的主要场所。高校在校学生一般均已成年,其在校期间受到的伤害,应按一般侵权处理。校园事故是发生在“在校期间”的有关事故。在校组织的与教学有关的其他活动期间,如在校上课、出操、开运动会,或者在校春游、参观等,但上学或放学途中、学校放假期间等情形,则不应认定为在校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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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欺凌在本质上是一种侵权行为,当然要承担法律责任。欺凌行为的法律责任承担涉及三个方面的主体,即欺凌行为人本人、监护人和学校的责任。就行为人本人而言,如果是成年人,应该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如果行为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严重的话可能构成犯罪。但是,如果是未成年人,责任的承担问题就比较复杂。未成年人具有故意或过失,并非法律上的过错,而应考察其监护人的过错。依照民法典第32条第1款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实施欺凌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由未尽到监护职责的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在这种情形下,行为的主观要件实际表现为监护人未尽监护职责的过错。事实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故意实施欺凌行为,都可以归咎于监护人未尽监护责任,这符合侵权责任构成的主观要件的要求。如果多个行为人共同实施欺凌行为,由行为人或其监护人承担连带责任。
因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依法应负损害赔偿责任。由侵权行为引发的损害赔偿称为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旨在保护受害人的身体财产不受不法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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