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的范围主要包括幼儿园、学校未成年学生等教育机构。无论是公立还是私立的中、小学校或幼儿园,对在校未成年学生均负有教育、保护义务,是发生校园事故的主要场所。高校在校学生一般均已成年,其在校期间受到的伤害,应按一般侵权处理。校园事故是发生在“在校期间”的有关事故。在校组织的与教学有关的其他活动期间,如在校上课、出操、开运动会,或者在校春游、参观等,但上学或放学途中、学校放假期间等情形,则不应认定为在校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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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伤害案件中,责任主体是多方的。根据致害主体的不同,可以将校园伤害案件分为学校责任事故、学生及其监护人责任事故、第三人责任事故以及受害人和第三人存在共同过错的责任事故等四种类型。无论是学校教师或者校外第三人,作为侵害学生权益的直接相关人员,侵权人必然是责任主体。其次,由于校方存在安全保障义务,学校在不负主要责任的前提下,仍可能需要承担补充责任。最后,如果受害者监护人存在责任,也应当作为责任主体,从而追究其责任。综上,校园伤害案件的责任主体有:学校、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受害者监护人、第三人。
刑事责任学校可以是主体。关于单位犯罪主体,是指为牟取单位的非法利益,由单位负责人或者经单位集体讨论决定; 实施了《刑法》明文规定的单位犯罪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其中包括法人单位和非法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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