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确保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国务院28日颁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在一些特别情况下,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和保监会解释说,保险公司垫付抢救费用需具有一定条件。 首先,垫付前提是发生了三种情形造成受害人人身伤亡: 一是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是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是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其次,垫付金额不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相应的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且垫付金额为抢救受伤人员所必须支付的相关医疗费用。 再者,保险公司有权就垫付的抢救费用向致害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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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5条可知,交通事故发生后应当对受害人进行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这在实践中表现为垫付医疗费等行为,但根据本法第76条、《保险法》第57、65、66条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应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具有赔付义务。先行垫付的受害人或被保险人有权要求其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返还垫付费用。另外,根据《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解释》第16条可知,交通事故赔偿费用的顺序首先为交强险保险公司,其次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最后是侵权人。因此,受害人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的垫付费用,仍可向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或侵权人追偿。
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垫付的治疗费很快就到。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通知保险公司的,保险公司应当立即给予答复,告知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具体的赔偿程序等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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