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教唆、诱骗、胁迫、纵容或者包庇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二)歧视、侮辱、体罚、虐待、遗弃、买卖未成年人或者溺婴;(三)允许或者强迫未成年人订婚、换亲或者与他人同居;(四)放任、迫使接受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人失学、辍学;(五)允许或者强迫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务工、务农、经商、卖艺、乞讨;(六)非法侵占、处分未成年人的财产;(七)使未满七周岁或者基于生理原因需要特别照顾的未成年子女独处;(八)其他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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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过世或缺乏监护能力时,由下列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的,可以提请法院裁决。不可以未经指定而直接要求法院作出裁决。 法院以上述作为指定监护的顺序,即如果祖父母、外祖父母在世,则由他们优先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如果祖父母、外祖父母均过世,则由未成年人的兄姐担任监护人,依此类推。 但若前一顺序中有监护资格的人没有监护能力或对监护人明显不利的,法院可以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 如果没有上述监护人,则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父母去世或缺乏监护能力时,以下人员为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其他关系密切的亲戚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父亲、母亲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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