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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教唆、诱骗、胁迫、纵容或者包庇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二)歧视、侮辱、体罚、虐待、遗弃、买卖未成年人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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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父母违反监护和抚养未成年子女义务的行为,可以概括为三种严重的行为:(1)虐待未成年子女是指父母经常通过打骂、禁闭、生病不治疗或强迫过度劳动等手段,从身体和精神上摧残和迫害未成年子女。(二)遗弃未成年子女是指对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未成年人承担抚养义务,拒绝履行抚养义务的行为。溺婴、弃婴(1)溺婴是剥夺新生儿生命的行为,是杀婴的通俗总称。杀婴的方法有很多。可以表现为行为,也可以表现为不行为,杀婴行为原则上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溺婴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主观要求只有故意才能构成,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2)弃婴是指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婴儿在户外的行为。根据行为人主观和客观的不同,弃婴行为构成不同的犯罪。行为人将婴儿遗弃在可以及时获得救援的地方或场合,表明行为人没有剥夺婴儿生命的故意,其行为构成遗弃罪。行为人将婴儿抛弃在容易造成生命危险的地方,如人迹罕至的深山老林、悬崖边、脱离自身监管等,说明行为人主观上有以抛弃为手段,以非法剥夺婴儿生命为故意内容,构成故意杀人罪。对溺婴、弃婴行为者,应当依法予以制裁。
监护权是监护人对于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权益、财产权益所享有的监督、保护的身份权。是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和成年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实施管理和保护的法律资格。对于处于父母保护之下的未成年人来讲,法律已详细规定了父母和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这些未成年人的监护权人就是他的父母。无父母或父母不能行使亲权以及被宣告为无行为能力或行为能力受到限制人的人身和财产受到他人保护的权利也是监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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