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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证明可以作为感情不和起诉离婚的证据 1、分居后另行租房的租房协议; 2、当地居委会的证明; 3、所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处的证明 4、知道了解分居事实的房东或、邻居亲自作证或由其出具的证言; 5、双方的书信来往、录音等证据,需要注意的是录音谈话要涉及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实,只要对方也承认因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实,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要和其他证据形成证据链; 6、分居期间如有其他同居人,同居人的证明; 7、分居期间一方在外打工而办理的暂住证等。 8、如一方当事人提出二人曾在分居期间过夜,分居时效已经中断的主张,对此事实,其应承担举证责任。 9、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夫妻感情不和可以作为离婚的原因。夫妻一方要求离婚,可由有关组织调解或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应进行调解;感情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重婚或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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