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试行)》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破产宣告时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债权,但是应当减去未到期的利息,所以无论是你们对破产企业的未到期债权还是破产企业对其他企业的未到期债权,都应当视为到期。因此你公司可以作为债权人参与破产清算,而破产企业的未到期债权也应视为到期。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破产企业的未到期债权视为到期的,除了应当减去未到期的利息外,还应减去其他相关损失。确实无法收回的破产企业的财产,不列为破产财产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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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一般情况下,未到期的债权,不能请求债务人履行义务。未到期债权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是尚未到履行期的债权。
未到期债权破产重整时的处理: 根据破产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债务人破产,债权人对债务人未到期的债务提前到期。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0条规定:“债务人在被宣告破产时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属于破产财产,但应当减去未到期的利息。 公司破产清算的程序是: 一、成立清算组 二、清算组接管破产公司 三、破产财产分配 四、清算终结 五、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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