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赌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 (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 (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 (四)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五)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六)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 (七)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 (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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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赌博赌资数额累计5万元以上或者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定罪。聚众赌博需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可以不受赌资数额的限制。。
网络赌博犯罪的定罪标准是这样的: 1、行为人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 2、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3、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 4、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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