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品房预售应符合哪些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4条规定,商品房预售的条件是:1.已经全部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且土地使用权未经抵押。2.持有建设工程许可证。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开发商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应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四分之一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时间。4.同金融机构已经签订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5.已经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向境外预售商品房的,应当同时取得向境外销售的批准文件。(二)根据《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第32条的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已经支付全部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土地使用权已经依法登记并取得房地产权证书;3.取得商品房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4.取得商品房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5.商品房建设安装工程的总投资已经完成25%以上,或者商品房的建筑基础工程已经验收合格;6.已经确定商品房的竣工交付日期,并落实了市政、公用和公共建筑设施的配套建设计划;7.已经与在上海注册登记的银行签订了预售款监管协议;8.已经制定房屋使用公约,并与物业管理企业订立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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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方法》相关规定,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办理条件包括: 1、已交付全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3、按进行预售的商品房计算,已投入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进行开发建设,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商品房开发企业在预售房屋之前应当依法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此外需要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已经投入的建设资金至少需要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且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满足以上全部条件的房屋才能进行预售,否则将构成违法,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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