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邻关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财产所有人或占有人,在行使占有、使用、处分权利的时候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财产所有人或占有人,在相邻间合法行使权利的时候,要尊重他方所有人或占有人的权利。相邻关系包括相邻土地使用关系、相邻流水、排水关系、相邻管线安设关系、相邻铁路关系、相邻光照、音响震动、卫生关系等。 处理相邻关系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有利于生产;(二)互相协作、共同协商;(三)发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当财产所有人或占有人行使财产权利时给相邻一方财产所有人或占有人的权利造成损害时,应当立即停止侵害,赔礼道谦,并赔偿相邻一方因此而产生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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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关系是指土地、土地上的自然物或建筑物的相邻所有人在使用或经营这些相邻的不动产时,相互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在相邻关系中,一方在使用或经营自己的不动产时负有不得妨碍对方合理行使权利的义务,同时也有权要求对方不妨碍和侵犯自己权利的合理行使。在相邻关系中的这种权利称相邻权。相邻权的实质既表现为相邻不动产所有人或占有人行使财产权的一种限制,也同时表现为相邻不动产所有人的财产权的一种扩大。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应该遵循以下原则:生存权是第一权利的原则;协作原则;优势利益原则;适用经验法则;衡平原则。
民法典相邻关系有土地相邻关系;通行相邻关系;用水、排水相邻关系;通风、采光和日照相邻关系。处理因相邻关系发生的纠纷时应从有利于有效合理的使用财产,有利于生产和生活出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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