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n办理事项名称:革命伤残军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人民警察伤残等级的评定和调整审核rn办理部门:优抚处rn办理地址:rn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rn办理材料:rn1、本人要求评残、调残的申请报告;rn2、所在单位对其负伤致残的详细证明材料或残情变化的调查报告(包括档案材料中的伤残记载或可以依据的有关证明材料);rn3、受伤时接诊医院检查、治疗的病历及辅助检查结果报告;rn4、受伤时旁证人(2—3人)证明材料;rn5、属交通事故负伤的,须有当时交通管理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书;rn6、填报评残、补评残或调残审批表一式三份;rn7、《伤残检查鉴定书》一式三份。rn办理对象:革命伤残军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人民警察rn办理依据:rn1、国务院《军人抚恤条例》(1988年7月18日国务院第8号令);rn2、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民[1989]优字19号)rn3、民政部《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民[1989]优字第18号);rn4、民政部《伤残抚恤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4月1日民政部第2号令)。rn办理收费:不收费rn收费依据:不收费rn办理流程:rn1、伤残人员因公因战致残,医疗终结三年内,残情符合规定条件的,向所在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提供必须的原始材料等,一并报送当地辖市、区民政局审查;rn2、辖市、区民政局审查符合评残、调残的,通知本人到指定医院进行伤残检查,医院伤残鉴定小组作出伤残鉴定,辖市、区民政部门写出综合报告,填写《审批表》,全部材料报市民政局审核;rn3、市民政局审核认为符合条件的材料,报省民政厅审批;rn4、省民政厅经审查研究,对符合条件的,由分管厅长批准后,通知所在辖市、区民政局填写电脑数据录入申请表,提供本人近期二寸免冠照片,办理伤残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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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 一、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评定,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负伤致残,依其丧失劳动能力及影响生活能力的程度,评定伤残等级,分为四等六级: (一)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劳动能力完全丧失,日常生活需要专人照顾的,为特等:1.三肢以上部分失去(自腕、踝关节以上)或三肢完全丧失功能;2.两肢完全失去,不能安装假肢;3.脊髓或脊神经受伤致两上肢完全瘫痪,或两下肢完全瘫痪且伴有大小便失禁;4.髋、膝、肩、肘关节中四个以上强直,功能完全丧失;5.具有一等两种残情或具有一等的和二等甲级的各一种残情;6.患有国家规定的职业病,相当上列残情的等等。
可以评残,要有档案记载等资料,档案记载是指个人正式档案中由其所在部队作出的法定有效的涉及本人负伤原始情况、治疗情况及善后处理情况的书面记载。原始医疗证明是指军人服役期间由其原所在部队军以上单位指定的军队医院出具的能说明其致残原因的“病情诊断书”、“出院小结”、正式病历或者正式的病情检查、实验分析记录。档案记载或原始医疗诊断证明中不仅要有负伤事实记载,且须有能认定的因战因公受伤的情形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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