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工费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伤害,致使无法进行正常工作或进行正常经营活动而丧失的工资收入或者经营收入。是一种积极的财产减损,表现为财产的应增加而未增加。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规定,误工费可按以下方式计算: 1、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 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工资(元/天)X误工时间(天) 2、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根据其能否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区分处理。 (1)能证明的: 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最近三年平均收入(元/天)X误工时间(天) (2)不能证明的: 误工费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在确定误工时间时,一般以医院建休为准。如果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则误工时间可以定至定残日的前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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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工费赔偿金额=误工收入(元/月)×误工时间。 (1)有固定收入人员的误工费赔偿金额=正常情况下劳动工作收入-事故受伤后的劳动收入。 (2)无固定收入,但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人员的误工费赔偿金=最近三年收入总和÷3年÷12个月×误工时间。 (3)无固定收入,且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的人员的误工费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相近行业上-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误工时间。
若是受偿人本身就具备稳定的收入,则其误工费的计算为受偿人在遭到损害过后所减少的收入,也就是受偿人损害前的工资收入减去损害之后的收入所得。若是受偿人没有稳定的工作来源,则计算其损害前正常收入的方式是以其最后三年的平均收入除以3所得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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