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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危险行为的涵义是什么该怎样认定为共同危险?

2020-06-17 20:4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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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0-06-17 回复

专业分析: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实际侵害人的,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危险人能够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共同危险行为是指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或者财产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但是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情形。共同危险行为责任制度的设立目的在于防止那些无辜的受害人在因非可归责于自己的原因而无法证明损害后果与侵害行为的因果关系时,无法获得救济。从而,在保护无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实现公平正义等方面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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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君申律师事务所

认定共同危险行为如下:共同危险行为的实施主体为两人以上;加害人在相对明确的范围内,但不能判断;共同危险行为有损害人权利的危险,造成损害的后果;共同危险行为人的行为是造成损害后果的原因。

章法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共同危险行为的认定: 1.共同危险行为的实施主体为两人或两人以上。 2.加害人在一个相对明确的范围之内,但不能判明。 3.共同危险行为具有导致他人权利受损的危险,并且造成了致人损害的后果。 4.共同危险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是造成损害后果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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