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是指按照正常程序建设单位尚未出售或尚未通知业主收房,或由于商品房出售人原因致使房屋未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等情况下,因买受人并未购买或(非自身原因所致)未收房而并未享受物业服务,故在此前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但这并不意味着买受人可以利用这样的规定而故意拖延收房。一般情况下,若买受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收房的,以出卖人书面通知收房的日期为房屋交付日,此后物业服务费由买受人承担,相关风险也转由买受人承担。新版的《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第十二条对买受人原因导致房屋未能按期交付的,还可约定买受人的违约责任。故,买受人万不可以为只要拖延收房就可迟交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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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要求延期交房违约的情况: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延迟交付房款,开发商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拒绝将商品房给付购房者的,开发商不承担违约责任。
一般情况下,合同中都约定了出现不可抗力的情况下,开发商可以延期交房。因此,若出现了开发商延期交房,购房者可以先对出现原因进行查实,若没有出现不可抗力的原因,那么开发商延期交房就是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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