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称老工伤人员,是指在《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前受到事故伤害或诊断为职业病,致残程度达到一至十级,目前仍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待遇的人员。《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前因工死亡人员按规定已领取抚恤金的供养亲属目前仍符合供养条件的,其抚恤金的支付按本通知规定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前退休享受养老金,现仍由单位支付相关工伤保险待遇的因公、因战负伤致残的残疾军人。政策依据:①《关于将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的通知》(成劳社发[2007]74号)2007年7月1日②《关于将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的补充通知》(成劳社办〔2009〕1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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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通知下发后,各地对新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在办理参保手续时,应将已有的工伤人员按照本通知要求和参保统筹地区有关规定一并纳入统筹管理。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工作的领导,认真贯彻科学发展观和中央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精神,将解决“老工伤”问题作为改善民生、减轻企业负担的大事,积极协调相关部门,认真组织实施。
工伤保险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费用: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劳动能力鉴定费;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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