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事故发生之后,除了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还会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 (四)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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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安全生产事故的划分标准是直接经济损失在1亿元以上的属于特别重大事故,造成十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人民币以下的属于重大事故;还有较大事故是造成三人以上十人以下死亡,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一般事故是经济损失在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而事故责任分析的依据是: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通过对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分析,确定事故中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在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者中,根据其在事故发生过程中的作用,确定主要责任者。
通常情况下,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四个等级。特别重大事故,是造指成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亿元的事故,或者是指死亡人数在30人以上的重大事故。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到30人之间死亡,或者50人到100人之间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超过5000万元低于1亿元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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