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拖欠工资的补偿,原劳动部《违反行政处罚办法》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之一的,应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责令按相当于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尝总和的一至五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一)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劳动者补偿的。 《劳动合同法》第85条对此问题作出了新的规定,即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或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未按法律规定支付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100%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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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拖欠工资一般没有赔偿,只要把拖欠的工资在劳动行政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发放给劳动者就可以。但是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发放,则需要按照拖欠工资的百分之五十到一百进行赔偿。
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劳动者可以搜集相关证据并采取以下措施:到当地劳动执法监察大队投诉;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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