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住宅小区的停车位是作为配套设施用房纳入小区规划,同时报建、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的,停车位与住宅小区的主体建筑具有密不可分的主从关系,相对主题建筑来说,具有一定的附属性和非独立性。因而,住宅小区内部的停车位不能脱离小区住宅房屋而单独买卖。 2、按照建设部住宅小区规划建设的有关规定,住宅小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用配套设施的配建水平,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在住宅区建设一定数量的车位,规划部门是有明确规定的,开发商若不按规定建设停车位,其规划设计方案就不会得到批准。也就是说,规划部门要求开发商建设停车位的目的,就是保证住宅小区内的居民车辆有地方停放,再直接一点说,这些停车位是供住宅小区内的居民使用的。可见,住宅小区停车位具有规划性和专用性。即使开发商作为所有权人时,也无权因小区业主暂时无力购买或不需购买停车位而擅自将多余车位对外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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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房,业主承担的只是有限的风险,而开发商承担的风险要远远大于业主。而最严重的集体不收房,将可能会给开发商带来致命的打击。因为借款合同中开发商要承担办理产权证,并将办好的产权证直接交给银行的义务。如果不收房,产权证自然也就无法办理。在产权证没有交付银行之前,开发商要就我们的贷款向银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这就意味着在不收房期间,一旦我们不按期还款,银行可以选择起诉开发商。
起诉开发商会影响开发商的信誉以及公司发展。起诉开发商起诉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并按顺序写成: 1、原告的身份信息。原告是个人的,应当写明原告方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原告方如果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写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另还需写明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以及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联系方式; 2、被告的身份信息。内容要求与原告的身份信息一致; 3、诉讼请求。诉讼请求涉及给付义务的,应当具有可执行性; 4、简要陈述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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