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在下列情况从事工作的时间,不作工龄计算: 1.凡职工在敌伪及国民党反动统治时期,任一定的职务,如把头、监工、厂警、矿警等,有压迫剥削行为的,国民党军队官兵,国民党政府机关中的官吏等,其从事该项职务的时间,不作工龄计算。 2.凡判刑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其剥夺政治权利期间;不计算工龄。因反革命罪行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其连续工龄应自恢复政治权利之日起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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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龄,是指职工自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起,以工资收入为主要来源或全部来源的工作时间。凡职工在敌伪及国民党反动统治时期,任一定的职务,如把头、监工、厂警、矿警等,有压迫剥削行为的,国民党军队官兵,国民党政府机关中的官吏等,其从事该项职务的时间,不作工龄计算。
下列情况下工龄不能连续计算:凡职工在反动统治时期,任一定的职务,如把头、监工、厂警、矿警等,有压迫剥削行为的,其从事该项职务的时间,不作工龄计算;凡判刑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其剥夺政治权利期间,不计算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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