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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对实际施工人承担的是何种性质的责任

2020-09-22 21:1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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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0-09-22 回复

专业分析:

答:根据《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包人在欠付工程价款的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的责任并非连带责任,而是一种补充责任。在清偿顺序上,应当首先根据合同相对性由实际施工人的直接合同相对人承担清偿责任.然后由发包人在欠付工程价款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 附:《建筑法》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 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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