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但是每个省有不同的政策文件,例如江西省,根据江西省委省政府赣发〔2010〕7号文件和国办发〔2011〕9号文件精神,承包方全家迁入城镇的,其承包土地是否交回由承包农户自主决定,发包方不得强行或变相收回。 因此,对全家迁入设区市以上转为城市户口的,在2010年6月以前已经交回或收回的,本次不予确权登记。之前没有交回或收回,之后再转为城市户口的,尊重其本人意愿,愿意交回的不予确权登记,不愿意交回的应予确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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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为城市户口的继承人还有继承农村房产的权利。但不得继承宅基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另有规定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城市户口转农村户口的流程如下:1、向公安机关提交的证明材料,书面申请报告;2、村委会同意接收证明,《户口簿》、《身份证》,大中专研究生毕业回原籍的,须提交《毕业证》和未就业证明;3、属夫妻投靠的须提交《结婚证》、无固定职业和住所证明;4、在农村分有住宅基地并建好房屋,《土地使用证》或《房产证》,派出所要做调查材料,同时提供以上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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