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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

2022-03-09 22: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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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03-09 回复

专业分析:

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 1、主体的恒定性与不可转化性: (1)行政法律关系双方中必有一方主体是行政主体,不以行政主体为一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不可能是行政法律关系 (2)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主体不能由另一方当事人代替,各自的地位和法律角色是确定的。在我国的行政诉讼关系中,原告只能是行政相对人,被告只能是行政主体,他们也不能互为原被告。 2、主体资格的受限制性: 在行政法律关系中,无论是行政主体还是行政相对人都要受到一定资格和条件的限制。 3、主体地位“平等下的不对等性” 具体表现为: (1)主体双方各自权利义务的性质不完全相同 (2)主体双方各自权利义务的数量不能相等,且一方所具有的权利义务是另一方不具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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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法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根据法律规定,我国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特点有: (1)行政主体是行政法律关系的一方。 (2)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不对等性。 (3)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由有关法律规范事先加以规定。 (4)行政主体实体上的权利(职权)义务(职责)经常具有重合性。 (5)行政法律关系引起的争议,大多由行政机关或行政裁判机关依照行政程序或准司法程序解决。

张丽丽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1)行政主体是行政法律关系的一方。 (2)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不对等性。 (3)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由有关法律规范事先加以规定。 (4)行政主体实体上的权利(职权)义务(职责)经常具有重合性。 (5)行政法律关系引起的争议,大多由行政机关或行政裁判机关依照行政程序或准司法程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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