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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几种情况劳动者主动辞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二、用人单位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 法律规定用工单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只要当事人与用人单位的合同开始生效。如果用人单位不能依法为员工缴纳保险,劳动者是可以要求其补缴,提出辞职也同样可以获得补偿金。 三、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侵害女职工或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的手段强迫劳动者进行超过合同约定的劳动的,或者劳动者的人身安全无法得到保障时,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向用人单位讨要补偿金。 四、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有些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时会许诺劳动者很多好处,比如岗前培训,解决户口问题或者有其他各项福利待遇等。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情形之一,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属于违法解除的,应当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属于其他情形的,用人单位不需要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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