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在15日内提出申请的。依据:第二十六条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第二十七条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应当客观、公正。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参加鉴定的专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二十八条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第二十九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期限,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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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劳动能力鉴定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并举证说明自己不服的理由。对于劳动能力认定的结果,关系着对事故的处理问题,同时也是与受伤职工和所在单位的利益挂钩的,所以可以不服,但是一定要提出证据。
当事人不服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可以在十五日内向省级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该申请期限从当事人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之日算起。但是省级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是最终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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