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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货运代理经营者相对集中集中经营的规定

2022-05-22 10:1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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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05-22 回复

专业分析:

鼓励货运代理、货运配载经营者相对集中经营,方便服务对象择优选择。货运代理、货运配载经营者应当将受理的货物交由有相应经营资格的运输经营者承运,不得承接应当办理而未办理准运手续的货运代理和货运配载业务。货运代理经营者应当与货主签订货运代理合同,明确双方责任。在运输过程中造成承运货物毁损、灭失的,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或者依法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货运配载经营者应当向服务对象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对因信息误差造成的车辆空驶、货物延滞运输等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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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集中的情形:经营者合并;经营者通过收购股权或者资产控制其他经营者;运营商通过合同获得对其他运营商的控制权或对其他运营商有决定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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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集中不需要申报的情形包括: 1、需要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拥有其他每个经营者5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资产的; 2、参与集中的每个经营者5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资产被同一个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拥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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