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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未按法律规定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1、未签订劳动合同与未缴纳社保的主张,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因为该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如果用人单位不提供,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2、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可以主张双倍工资;未缴纳社保,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要求补缴社保; 3、法律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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