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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抵押贷款未通知抵押权人是无效合同吗

2023-05-18 19:4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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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3-05-18 回复

专业分析:

许多卖房方是以抵押贷款的方式支付购房款的,其所卖的房屋往往已设定了抵押登记。卖房方将已办理抵押登记的房屋进行转让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卖方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如银行)并告知买方房屋已抵押的情况;如卖房方未通知抵押权人,但告知了买方房屋已办理抵押登记的情况,则抵押权人可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而买方则不能以此主张买卖合同无效;如卖方通知了抵押权人但未告知买主房屋已经抵押的情况,则买方可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如卖方既未通知抵押权人,也未告知买方房屋已经抵押的情况,则抵押权人和买方均可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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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神兵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房地产抵押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双方的基本信息,抵押人、抵押权人的名称或者个人姓名、身份证号、住所以及联系方式 (二)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如以一套商品房为抵押物,贷款30万元 (三)抵押房地产的处所、名称、状况、建筑面积、用地面积等房地产的具体信息 (四)抵押房地产的价值,具体价值可以请专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五)抵押房地产的占用管理人、占用管理方式、占用管理责任以及意外损毁、灭失的责任,即房屋由哪一方管理并承担管理责任 (六)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即应在何时归还抵押贷款 (七)抵押权灭失的条件 (八)违约责任 (九)争议解决方式 (十)抵押合同订立的时间与地点 (十一)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张神兵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抵押权的成立是以抵押合同的生效为前提条件的。抵押权的设立是从抵押合同生效后,去登记部门登记,成立抵押权。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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