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婚前财产房产证加名字一方可以撤销吗?,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经过财产拥有者的同意,是可以在两人婚后加上另一方的名字。 具体解释如下:物权法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首先很明确购房是婚前行为,所以该房产为个人财产,婚后共同还款部分为共同财产。所以这种情况下,给配偶加名字,确实要再收契税。 由于属婚前财产的产权证加配偶名字的,是婚前个人单独所有的房产,部分产权份额转移给配偶,按转移登记(赠与)收取契税、交易手续费、合同印花税、印花税(权证)、房屋登记费。 至于收费标准每个地方的房管部门要求不一样。 其次加名字程序。如果能在还完贷款后再加名字,那手续就很简单走正常的加名过户手续就可以直接到当地的房管所办理,带上个人身份证,及其产权证,结婚证。 如果短期内不打算还款,那么首先要到贷款银行开证明,表示银行同意增加配偶为产权共有人,其次再到房管所申请加名。 如果婚前房产加上对方名字,房产就成为共同财产,如果离婚,他有权利分割。
根据《合同法》第185条的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婚前房产婚后加名字属于夫妻一方处分自己的个人财产,将自己的部分财产赠与给了另一方,另一方办理的更名手续,可视为双方达成了赠与合同且已履行完毕,该赠与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是合法有效的。同时,根据《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让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赠与合同的撤销权应在赠与物交付之前行使,即在房产所有权转移之前。如房产已经登记为夫妻共同共有,且又不是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是无法撤销赠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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