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过失损坏正在使用的广播电视设施,造成以下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造成救灾、抢险、防汛和灾害预警等重大公共信息无法发布,因此贻误排除险情或者疏导群众,致使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伤或者财产损失五十万元以上,或者引起严重社会恐慌、社会秩序混乱的; (二)造成省级以上广播电视台中直接关系节目播出的设施无法使用,信号无法播出的; (三)造成省级以上广播电视传输网内的设施无法使用三小时以上,地市(设区的市)级广播电视传输网内的设施无法使用十二小时以上,县级广播电视传输网内的设施无法使用四十八小时以上,信号无法传输的; (四)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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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损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认定方式如下:主件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主观上是过失;客体是与通信有关的公共安全;客观上表现为过失破坏公共电信设施,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
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是指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过失损坏正在使用的广播电视设施,造成严重后果的,以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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