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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损坏广播电视公用电信设施罪的认定

2021-12-01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对象是与通信相关的公共安全,其破坏对象是广播电视设施和公共电信设施,即广播电台、电视、电报、电话或其他通信设备,如机械设备、电话交换设备、通信线路、收发电报设备、电视收发设备等。,必须正在使用,直接用于广播、电视和电信。2、客观要件;本罪客观上表现为过失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和公共电信设施,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和公共电信设施的行为分为两种情况:未造成严重后果和已造成严重后果。根据本法的规定,过失只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才承担刑事责任。因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失犯前款罪仅指过失犯前款罪中造成严重后果的犯罪,即构成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和公共电信设施罪。过失必须造成严重后果。如果只有过失,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后果不严重,则不构成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和公共电信设施罪,这也是本罪具有较大社会危害性的根本原因。3、主要要件;本罪主体可以是普通公民,也可以是从事广播电视通信业务的人员。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均可构成。4、主观要件;本罪主观上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应预见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和公共电信设施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因疏忽而未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相信是可以避免的,导致严重后果。如果行为人对其行为造成的严重后果既不是故意的,也不是过,那就是意外,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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