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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历是医疗活动的真实记录,属于民事诉讼法证据第六十三条中规定的“书证”,如果其具有相关性、合法性、真实性,即可认定为有效。所谓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是对患者的疾病发生、发展情况和医务人员对患者的疾病诊断、治疗及护理医疗活动情况的客观记录。
劳动者可依法享受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劳动者因患病需要休病假的,应当由就诊医院出具正式的诊断证明书或病假证明书,由具有执业资格的医师依据劳动者病情酌情确定病假期间。一般而言,病假证明中应当包括就诊患者姓名、就诊科室、病情诊断和病假天数,且应当由出具病假证明的医师签字或签章并加盖医院公章。在劳动者提交病假证明后,用人单位应当充分保障劳动者休病假的权利,不批病假、缩短病假时间都是不正确的。劳动者作为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弱势的一方,应当加强保留证据的意识,如保留病假证明复印件,通过 QQ、微信、邮箱等方式请病假证明等等,避免在用人单位否认收到病假证明时处于被动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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