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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合同不需要公证处公证,是否公证双方自行决定即可,法律未作强制性要求。订立承包合同属于民事法律行为,双方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一致不违反国家法律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承包合同即为有效。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是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根据国家规划的要求和经济条件签订的以工程建设为内容的经济协议的总称。其中包括:勘察、设计合同;施工合同;物资供应合同;设备订货合同;材料订货合同;地方供应的物资和预制构配件加工订货合同等。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当事人之间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申办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时,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提交的主要材料有: 1,当事人的身份证件,法人资格证明,如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代理人还要提交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件等; 2,主管部门对工程项目、规模、投资计划的有关批准文件; 3,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证明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 4,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工程设计图纸及工程预算等有关资料; 5,城建部门的施工许可证和承包方的资质等级证书; 6,以招投标形式确立承包方的应提交招投标文件及中标决议; 7,合同文本; 8,办理分包合同公证,须提交总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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