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已购自管公房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1.业主向业主委员会或房屋所在地居委会(以下统称居委会)提出房屋维修申请; 2.经居委会核实属房屋维修范围的,提出房屋维修预算明细、房屋维修费用分担的相关业主名单后,征询业主意见并据此填写《已购自管公房维修基金使用申请表》(网上下载及复制件均可使用)送交原售房单位; 3.原售房单位收到申请表后,到维修基金交存银行打印银行存款对账单并填写《已购自管公房维修基金使用审批表》、《已购自管公房维修基金支取明细表》后,持相关资料到市住房保障中心办理提取维修基金的审核手续; 4.经批准后,原售房单位持批件及相关资料到交存银行按照居委会意见办理转账,直接转入居委会指定账户,由居委会将维修基金用于房屋的实际维修。属已购直管公房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1.拟修房屋申请人向房屋所在地业主委员会或居委会(以下简称居委会)提出申请,居委会收到申请后,向区房产管理部门查询拟修房屋维修基金存储情况; 2.区房产管理部门将维修基金查询情况反馈给居委会,居委会征询相关业主意见并提出同意使用维修基金的书面意见; 3.由居委会负责委托房屋维修企业,提出房屋维修预算; 4.居委会持房屋维修预算书、业主明细表及同意使用维修基金的书面意见,提交区房产管理部门审查。区房产管理部门审查后,由居委会选聘维修企业、签订维修合同并组织实施; 5.居委会到区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维修基金支取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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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维修资金的使用,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办理:由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使用建议,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是由相关业主提出使用建议;物业服务企业或相关业主组织,实施并使用的方案;物业服务企业或相关业主持相关资料,依法向房地产主管部门进行申请。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维修资金的使用,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由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使用建议,无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相关业主提出使用建议。 2、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的2/3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建议。 3、物业服务企业或相关业主组织实施使用的方案。 4、物业服务企业或相关业主持有关资料向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列支。 5、房地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维修资金的通知。 6、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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