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我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还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我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对此做了进一步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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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怀孕女职工存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则属于公司违法辞退,可以要求公司按照经济补偿金的两倍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单位的工作年限支付,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按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即使女职工未婚先孕,也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女职工可以去找劳动部门投诉,或者是直接去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后不能解决的,可以在必要时去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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