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针对他儿子又支付了全部的装修款。我可以要回这套房子么?法院能保障我么。,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如果“小三”实际支付了房款,但妻子如果不同意,也是可以要求撤销买卖合同要回房子的。 在夫妻存续期间,男方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男方擅自给“小三”买房的行为属于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这种情况侵犯了妻子的合法权益。 因此,妻子是可以申请撤销上述赠予行为,要回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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